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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消息
標題 臺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發布日期 2016/9/2
發布單位 學務處
點閱次數 1567
詳細內容

臺北市私立光仁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中華民國96629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法律依據
光仁國小(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光仁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列之各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本校編制內(外),按月或領有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
二、教育人員:指本校校長暨前款教師、職員、運動教練及其他於本校執行教學

   工作之人員。
三、管教:指教師基於第三條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

          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

         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之處罰、違法或不當之處罰;違法之處

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
五、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

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

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

第三條、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

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四條、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無法改善學生行為的輔導與管教措施,應停止使用。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原則如下: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教師在管教方法的採用上,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

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為培養學生承受挫折的能力及堅毅性格,教師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

批評指責時的正向思考與因應方法。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的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不得以剝奪學生受教權作為輔導管教之手段。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剝奪(如罰錢等)作為輔導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

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輔導與管教學生應考量因素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考慮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管教措施合理有效: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第六條、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七條、比例原則
教師所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符合比例原則之下列要求: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較少損害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八條、管教之正當法律程序
教師管教學生,應先與學生進行溝通,給予學生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明確說明管教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管教之理由及管教之手段,始得實施。
學生對於教師之管教措施提出異議者,教師應與學生進一步溝通,溝通後學生仍不服者,教師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管教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訓導處或輔導室處置。
經學生或家長之請求,教師應說明管教過程及理由。

 
第九條、對學生及家長之資訊公開與溝通
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規、學生權利救濟途徑及其他有關學生權益之規定等相關資訊,對學生及家長公開。
家長或家長會對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
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應溝通協調及說明理由,認為家長意見有理由時,應予修正或調整;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

第十條、個人或家庭資料保護
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學生或家長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第二章  禁止體罰及其他違法之處罰


第十一條、禁止體罰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教師之體罰行為,構成犯罪之事實者,知悉之學校人員應依法舉發。

第十二條、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教師之違法處罰行為,有構成犯罪之事實者,知悉之學校人員應依法舉發。

第十三條、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十四條、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十五條、違法處罰之懲處
教師有違法或不當處罰學生之行為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懲處,並依照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430日函定之「各級學校通報處理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事件流程」處置。


第三章 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第十六條、對學生之輔導
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並做成紀錄。
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要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十七條、低學業成就之處理
學生學業成就偏低,但未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行為者,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的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家長等)或補救教學。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前項之輔導無效,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教師應將過去處理情形作成紀錄,書面申請學校輔導室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

教師對於學業成績中等或低成就學生,不應任意公開其成績和排名,避免學生因其學習成就不佳受到差別對待或歧視。

第十八條、應輔導與管教之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者,學校與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一、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二、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三、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四、危害校園安全。
五、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十九條、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本校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剝奪財產權之規定。
為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更不得加以處罰。
除髮式外,本校得舉辦校內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後,始得訂定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
本校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第二十條、教師之管教措施
教師得依學生違規情節輕重,採取下列得宜有效之管教措施:
一、口頭糾正。
二、調整座位。
三、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四、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五、通知家長,協請處理。
六、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七、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

環境)。
八、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九、經家長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要求靜坐反省。
十一、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二小時。
十二、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二堂課為限。
十三、經其他教師同意,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四、通知家長帶回自行教育,初次以五日為限。

十五、經家長初次帶回自行教育後,學生行為仍未有改善成效,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決議後,校方得以口頭或書面報請教育局核備,通知家長帶回全時自行教育一個月,實施後若再未具成效,得以再次實施。

十六、經前款措施實施後仍未見成效者,校方得以書面報請教育局核備後,勒令

其轉學。
十七、學生違規行為情節重大或有違法之嫌者,校方得移請其他相關單位專業人

員或協請司法單位處理。
教師不宜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但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學生反映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不適或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第二十一條、輔導室與學務處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二十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室協助,立即將學生帶離現場。教師並應提供過去之輔導記錄,告知已實施之管教措施,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導室等處,繼續參與學習活動,或依前述各條予以輔導和管教。
輔導室或學務處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輔導室或學務處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目的為之。

第二十二條、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家長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或移送司法單位等處置時,應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學生與家長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與記載先前已實施之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除採取前項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初次交由家長帶回管教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知會家長,與家長面談。

交由家長帶回管教期間,導師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第二十三條、高關懷課程之實施
本校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開設高關懷課程。
學務處或輔導室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參加高關懷課程之處置時,應依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或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議決後,始得為之。
本校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業務承辦處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小組成員包括學校各處室主任、相關業務組長、家長會代表、導師等。執行小組應規畫、執行與考核相關業務,並改進相關措施。
高關懷課程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問題類型之不同,以彈性分組教學模式規劃安排課程(如學習適應課程、生活輔導課程、體能或服務性課程、生涯輔導課程等),每週課程以五日為限,每日以七節以下為原則。
高關懷課程之師資,依實際需要,經執行小組議決後,由校長聘請校內外有相關課程或活動專長之人員擔任。
高關懷課程由專責教師擔任導師工作。

第二十四條、物品之暫時保管
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教師應立即處置,予以暫時保管,通報學校,並視其情節通知家長領回或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含美工刀、雕刻刀、水果刀、瑞士刀、削鉛筆刀)、槍

砲、彈藥、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物品。
學生攜帶前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教師或學校得予以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其家長。
學生拒絕接受暫時保管之處置,或教師認為前項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學校或教師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

第二十五條、搜查學生身體、管領物品或處所之限制
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攜帶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有違害公共安全等特殊危機情況發生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特定學生身體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空間(如上鎖之置物櫃),以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財產權及人格發展權。

學校為維護校園安全,在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可由訓導處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條、學生對公物之賠償
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總務處知會導師通知家長辦理。

第二十七條、教師及學校之轉介措施
教師及學校所實施之輔導與管教措施無效者,應將輔導與管教紀錄,連同書面申請書送學校輔導室,進一步瞭解、辨識學生有無學習障礙、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並斟酌情形,安排學生接受特殊教育、心理諮商;必要時得依法定程序安排接受治療。

第二十八條、學生之追蹤輔導與長期輔導
教師、訓導處及輔導室對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罰之學生,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應會同校內外相關單位共同輔導。
學生須長期輔導時,由學校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政、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二十九條、高風險家庭學生的處理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發現學生可能處於高風險家庭時,應通報學校。輔導室應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得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第三十條、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本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該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立即向本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立即向本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本校知悉校園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一條規定,向本市政府及教育部通報。

第三十一條、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
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校園性騷擾事件,應於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一一三專線),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第三十二條、通報相關單位處理家長問題
學生需輔導管教之行為係因家長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且經溝通無效時,本校應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第四章 紛爭處理及救濟


第三十三條、應提供學生申訴途徑
本校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學生對教師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申訴單位設於本校輔導室。

第三十四條、申訴之提起
學生對於教師或本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教師及本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本校提起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應錄音或作成紀錄。
本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第一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生或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就學之年級及班級或服務單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學生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訴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請調查之主要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四、經向申訴人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五條、申訴案件之處理
本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依本市訂定之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申訴評議之執行
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對尚未執行完畢之管教措施不得繼續執行,已執行之處分應撤銷。管教措施不能撤銷者,學校或教師應斟酌情形,對申訴人施以致歉、回復名譽或課業輔導等補救措施,並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協助處理紛爭
經當事人請求或必要時,訓導處、輔導室應協助教師處理紛爭。
教師因合法管教學生,與家長發生爭議、行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時,本校應依教師之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提供所需之設施及用品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工作所需之設施(如諮商處所)物品(如錄音機電話傳真)及文件表單(如輔導管教記錄表、家長通知書、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申請表、獎懲委員會裁決書、獎懲委員會裁決通知函、學生申訴單),由本校相關行政單位統一提供之。

第三十九條、教育人員之準用規定
本校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第四十條、對特殊教育學生之輔導與管教
教師依特殊教育法對學生實施特殊教育時,其輔導管教應依個別教育計畫實施。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之施行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訂時亦同。

 

 

 

 

 

 

 

 

 

 

 

 

 

 

 

 

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違法處罰之類型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正向管教措施

例示

與學生溝通時,先以「同理心」技巧了解學生,也讓學生覺得被了解後,再給予指正、建議。

一、    「你的好朋友找你打電玩,你似乎很難拒絕;但是,如果繼續用太多時間玩電玩,你也知道會有很多問題發生。怎麼辦?讓老師和同學一起來幫助你。」

二、    「老師了解你受委屈、很生氣,所以你忍不住罵出三字經;但是,罵完三字經,對你自己、對別人有沒有好處?還是帶來更多麻煩?」

告訴學生不能做出某種行為,清楚說明或引導討論不能做的原因。而當他沒有或不再做出該行為時,要儘速且明確地對他沒有或不再做該行為加以稱讚。

一、    「上課時,在沒有舉手並被邀請發言時,請你不要講話。」

「因為如果你講話,老師講課的時間就不夠,老師也會分心,課就講不完或講不清楚,同學可能聽不懂。」

「想想看,如果你很想聽課,却有同學不斷講話,你會受到什麼影響?」

「以前你上課常隨便講話,但今天你沒有隨便講話,你很有禮貌(或很會替別人著想)。」

二、    「學校不再規定你的髮型,但請同學不要只注重做髮型、跟流行,而沒有考慮到花錢、功課、健康、團體形象,要考慮不要給自己或別人添加麻煩。」

「想想看,你要如何安排時間與金錢?要花多少金錢、多少時間在髮型上?」

「我們來討論金錢的價值、生命的價值,要把金錢、時間用在什麼事情上比較有意義呢?」

「你以前的頭髮很亂,看起來沒有精神,今天的髮型很清爽,看起來很有活力。」

除具體協助學生了解不能做某種不好行為及其原因外,也要具體引導學生去做出某種良好行為,並且具體說明原因或引導孩子去討論要做這種好行為的原因,並且,當他表現該行為時,明確地對他表現這種行為加以稱讚。

一、    「當你要講話時,請你注意場合與發言程序。」

「如果在老師講課時,每個同學都可以任意講話,你認為這樣好嗎?有什麼壞處?相反地,如果大家都能不隨便講話,則有什麼好處、壞處呢?」

「○○同學要講話時,會先舉手問老師,很有禮貌;○○同學,在老師一開始上課,就不再講話,會很認真地看著老師,讓老師很高興,很想好好教給你們最好的!」

二、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國家很重視禮節與服裝儀容,並且要求整齊,請同學剪好頭髮。」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要求短髮、整齊,如果我們不按照對方的要求,後果是什麼,我們要怎麼做比較好?是入境隨俗?或不再去交流?各有何優缺點?什麼樣的決定比較好?」

利用討論、影片故事或案例討論、角色演練及經驗分享,協助學生去了解不同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他人的正負向影響),因而認同行為能做或不能做及其理由,以協助孩子學會自我管理。

請同學在生活中觀察紀錄打人的事件與被打的人的反應及感受,老師帶著學生一起討論;也請同學分享被打的經驗,並討論打人的短期及長期的好處和壞處;師生一起看控制生氣的示範影片,學習如何控制生氣的步驟。

用詢問句啟發學生去思考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對他人的短期與長期好處與壞處),以增加學生對行為的自我控制能力;並給予學生抉擇權,用詢問句與稱讚來鼓勵學生做出理性的抉擇,以鼓勵學生的自主管理。

「你可以繼續每天打電玩打到半夜;但對你的身體、功課以及你和爸媽的關係有什麼壞處?如果你能節制與安排玩電玩的時間,對你有什麼好處?」

「玩電玩有什麼好處?這些好處是不是用其他的活動或做其他事情可以取代?」

「想想看,玩電玩一時的好處、壞處;更長遠的好處、壞處,你如何決定?老師可以協助你一起思考與規劃,作出對自己、對別人都較好的決定。但最重要的,你自己要想清楚,做好決定,並負責任;老師相信你,也期待你做出最有智慧的決定。」

注意孩子所做事情的多元面向,在對負向行為給予指正前,可先對正向行為給予稱讚,以促進師生正向關係,可增加學生對負向行為的改變動機。

一、    「關於你大聲叫罵同學、罵學校這件事,老師可以了解到你對同學、學校很關心,這是很好的,以後你還要繼續關心同學!但是,你的方法是不當的,可能會傷害別人,可能會使別人討厭你,也會違反校規,是不是可以改換別的方法來表達你的關心或你的生氣?」

二、    「關於你亂貼海報這件事,老師了解你想表達你的意見,這是很好的,你也很有創意;但是,你不依規定貼海報,可能會使校園凌亂,而且也違規了;是否可用別的方法來表達意見與創意而不違規?」

針對不對的行為或不好的行為加以糾正;但也要具體告訴學生是「某行為不好或不對」,不是「孩子整個人不好」。

「你生氣時容易出手打同學,對自己、對同學都不好;但老師並不認為你整個人都不好,老師了解你有時也會幫一些人的忙;希望你發揮會替別人著想、幫忙別人的優點,以後不再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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